高频交易本身并不违法,但如果其交易行为符合《证券法》中禁止性规定,则涉嫌违法。具体分析如下:相关法律规定: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:(一)单独或者通过合谋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;(二)与他人串通,以事先约定的时间、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;(三)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;(四)不以成交为目的,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;(五)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。高频交易与证券法的关联:高频交易是利用快速的计算机算法和高速数据传输,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的方法。部分高频交易策略可能涉及每秒数百笔的申报与撤单,若超出合理交易需求,且不以成交为目的,符合“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”的特征,就可能涉嫌违反《证券法》关于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。例如2016年发生的“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”,该公司就是利用技术优势,通过高频交易的手段非法获利,其行为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。此外,《证券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,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,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,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。高频交易属于程序化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,若未按规定报告或影响了系统安全、交易秩序,也违反了《证券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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